设立登记
申请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为所设立的个体工商户起字号名称。如果申请人拟为所设立的个体工商户起字号名称或者申请人拟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申请人可以在设立登记前向登记机关预先单独申请,为个体工商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有关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程序及提交文件,请参见《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指南》。
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办理程序
领取《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 提交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 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已预先核准了字号名称的应提交。
(5)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6)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变更登记
办理程序
领取《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 提交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 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申请变更经营者的(仅限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且新经营者为其家庭成员的),提交新经营者的照片和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变更组成形式的,提交家庭成员的确认文件;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
注销登记
办理程序
领取《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 提交文件,申请注销登记 → 领取《核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通知书》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
验 照
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验照手续。
办理程序
领取《个体工商户验照登记表》 → 提交文件,申请验照 → 领取加盖验照戳记的营业执照副本
验照时间
按成立月份滚动年检。
验照应提交的文件:
(1)《个体工商户验照登记表》;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
(3)经营范围中有属于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加盖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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